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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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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 述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凡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安装"税目依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对建筑业的营业额的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的确认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相应条款,需要指明的是对外地来沪的建安企业的税款解缴特殊规定如下:对外地来沪建安纳税人承包工程的,先到陆家浜路1054号六楼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外建报验受理处登记,根据业务情况,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办理流程
    一、 企业登记及项目登记
    1、 企业登记
    外省市在沪的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到陆家浜路1054号六楼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外建报验登记窗口前来办理外建企业税务登记。办理手续时须携带企业在当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进沪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应正确填写《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分局经办人在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印鉴,并发给企业《纳税联系卡》,告知企业到所属的分局办理项目登记,同时登记台帐,记载相关事项。
    2、 项目登记
    外建企业应携带《纳税联系卡》、"项目合同"(需贴印花税)至各分局办理项目登记,分局经办人应验看《纳税联系卡》,审核企业填写的《工程项目登记表》明确征管部门[除区县所属工程外,其他均由六分局征管(包括重大市政工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跨地区的路、桥、管、桥墩等)]。在《工程项目登记表》上按规定编号,加盖报验登记章和日期,将《工程项目登记表》第三联退回给企业,第一联归档,第二联转交有关区、县稽查中队,并做好月报表。
    二、 市属、区属工程换票纳税
    1、 审核
    审核企业的《工程项目登记表》、外出经营证明、付款证明、代扣代缴凭证或分割单等有关资料;审核填写的换票申报表或《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建工程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核准适用税率。如有工程追加投资情况应如实填报"外建企业工程项目追加投资通知单",由项目登记处税务机关核审的分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征收。税率核准如下:
    (1) 营业税
    a、 外商投资企业按3%征。
    b、 内资企业按3%加上各种附加征收(即工程款的3.3375%)。
    c、 补偿金收入按5%加上各种附加税费的征收。
    (2) 保证金
    取保金额参照营业税税额。(2000年8月1日前按工程款3.33%取保;2000年8月1日后按3.3375%取保)。
    (3) 个人所得税按开票金额1%带征。
    市局批准的查帐征收的企业按查帐征收办法。
    2、 开具缴款书
    分局经办人审核《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建工程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后,在申报表上注明审核意见,并加盖征收专用章,在企业《工程项目登记表》、代扣代缴凭证或分割单、外经证(一证多开并加盖税务查验章)上注明已开票金额、日期、发票号码,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征收专用章。然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开具缴款书,如要扣保证金的,应开具保证金收据,并注明项目代码、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应纳税种、项目名称、支票号码、实交保证金等,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征收专用章,同时做好台帐。
    3、 开具发票
    审核企业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建工程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入库存后的缴款书或保证金收据,并开具工程发票。每月将当月开具的发票金额、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入库的税金一一列出,做好台帐。
    三、 退保证金
    核查企业原纳税保证金收据凭证,对照上级批文或代扣代缴凭证或市重大工程证明单,核准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经营收入等,由经办人填写退保签报报所长和有关科室及局长室核批,由纳税保证金专户财务负责退保。
    四、 代开收据
    凭投标(未中标)原始保证金收据或发票(复印件留存税务局)或其他有关证明予以开具。
    附表样:
    1、《基本情况登记表》
    2、《工程项目登记表》
    3、《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建工程分包转包的营业收入换票申请表》
    4、《外建企业工程项目追加投资通知单》
    相关政策
    1、沪地税四(1996)1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财税法规选编14期第1136--1137页)
    2、沪税稽(2001)5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受理部门
    本局相关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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