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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批准设立"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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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税[2007]80号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因此在2007年3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执行现行的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执行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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