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并且其取得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以及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