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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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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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