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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从事环保和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有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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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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