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还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同时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