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第五十五条明确: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