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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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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税务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推动行风建设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结合上海税务系统的实际,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税务干部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二、税务干部不得随同户管单位外出旅游;
    三、各级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户管单位赠送的奖金、红包、信用卡;
    四、税务干部不得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
    五、税务干部不得在户管单位推销商品,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亲朋好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让户管单位出工、出料为自己、亲属、亲朋好友装修住房,也不得擅自在户管单位购房、调房;
    七、未经批准不得用公款、单位车辆或利用工作时间学习驾驶技术;
    八、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和外籍号牌;
    九、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型装修;
    十、严禁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十一、严禁在各种场合参与淫秽色情活动,严禁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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