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因注册地址变动或经济类型改变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2、上级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除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外);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若遗失提供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
4、填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5、填妥的《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6、上一年度的年报表和停止经营月份前月的月报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