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税务局执行上海市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操作办法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区局制定了执行上海市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如下:
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一)许可项目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二) 许可申请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不同开票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的,新办企业或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2、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单笔销售额或合同单价超过壹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30%,且月销售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
3、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单笔销售额超过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4、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3)单笔销售额超过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5、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及以上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3)单笔销售额超过千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的,且月销售额为5亿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尚未按规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6、申请临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合同单价超过原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可分割的。
(三) 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
1、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为万元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向涉税事项受理窗口同时提交: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2、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为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3)《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
(4)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或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主要为:《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5)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销项清单复印件;
(6)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若干份合同复印件,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与单价必须与申请版本相适应;
(8)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3、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为百万元(含百万元)以上的: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3)《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
(4)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或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主要为:《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现金流量表》);
(5)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销项清单复印件;
(7)若干份合同复印件,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与单价必须与申请版本相适应;
(8)《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受理窗口核对。
(四)许可实施程序:
1、纳税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填发《涉税事项受理单》,编制税务许可申请事项顺序号,同时进行申请处理:(其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处理与本点相同,后略)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和《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3、税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税务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附表》,对许可申请按区局审批程序,经审批决定后,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加盖部门公章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按下列不同情况返申请人。
(1)准予许可
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核发《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并公开许可决定。批准临时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完成开票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恢复原来批准核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五)许可申请审批期限 (其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期限与本款相同,后略)
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征收管理科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许可申请受理场所:
1、受理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为百万元以下(含百万元)的,为区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
2、受理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为百万元以上的,为市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政务公开大厅(肇嘉浜路800号)。
二、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一)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二)许可申请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可在办理税收报缴核定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总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分支机构除外)。
(三)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3、《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6、发票专用章印模。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受理窗口核对。
(四)许可实施程序:
1、纳税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填发《涉税事项受理单》,编制税务许可申请事项顺序号,同时进行申请处理(同前,略)
3、税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税务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按区局审批程序,经审批决定后,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加盖部门公章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按下列不同情况返申请人。
(1)准予许可
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核发《发票购用印制簿》(《发票购用印制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并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五)许可申请审批期限(同前,略)
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
(一)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二)许可申请条件:
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设备;
2、具有计算机管理专业人员;
3、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应当符合发票管理要求;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保管发票;
5、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三)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3、书面情况说明;
4、电子计算机开票设备的书面资料;
5、计算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证明;
6、计算机开票软件备份及操作说明。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 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受理窗口核对。
(四)许可实施程序:
1、纳税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填发《涉税事项受理单》,编制税务许可申请事项顺序号,同时进行申请处理(同前,略)
3、税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税务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按区局审批程序,经审批决定后,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加盖部门公章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按下列不同情况返申请人。
(1)准予许可
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五)许可申请审批期限(同前,略)
四、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许可申请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三)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3、书面情况说明;
4、《发票购用印制簿》;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于首次申请印制出口专用发票);
6、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登记表》;
8、《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
9、 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样张一式二份。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 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受理窗口核对。
(四)许可实施程序:
1、纳税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填发《涉税事项受理单》,编制税务许可申请事项顺序号,同时进行申请处理(同前,略)
3、税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税务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按区局审批程序,经审批决定后,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加盖部门公章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按下列不同情况返申请人。
(1)准予许可
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五)许可申请审批期限(同前,略)
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发票的变更核定
(一)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二)许可申请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票核定(总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分支机构除外)。
(三)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
1、普通发票的变更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3)《发票购用印制簿》;
(4)《普通发票领购数量变更审定表》;
(5)企业要求变更发票核定的报告;
(6)申请变更行业专用发票核定,需提供有关部门合法的特种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相关资料;
(7)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数量的变更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3)《发票购用印制簿》;
(4)《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数量申请审批表》;
(5)企业要求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数量的报告;
(6)最近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销项清单的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 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受理窗口核对。
(四)许可实施程序:
1、纳税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填发《涉税事项受理单》,编制税务许可申请事项顺序号,同时进行申请处理(同前,略)
3、税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税务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按区局审批程序,经审批决定后,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加盖部门公章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按下列不同情况返申请人。
(1)准予许可
颁发《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五)许可申请审批期限(同前,略)
六、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 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二) 许可申请条件 :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