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附送如下需查验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三)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四)销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工商企业提供)
(五)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安装企业提供)。
(六)税务机关需要查验资料。
二、受理、审核、核发
涉税窗口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转相应的管理所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涉税窗口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一份转主管税务所,三份交纳税人。
三、核销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期满后10日,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纳税人在核销证明单前,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清缴未使用的发票,在证明单上加盖经营地税务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