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须提供有关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除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外);
4、原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5、变更后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纳税人名称、地址提供);
6、填妥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加企业盖公章;
7、涉及具体变更内容的证件、证明、资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1)外资企业需要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业主)提供身份证;
(3)变更纳税人地址提供变更后纳税人地址的法定有效证明(经营地、注册地产权证及租赁合同);
(4)变更经济类型或改变注册资金、投资股东(包括企业改制和私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供验资报告和复印件或产权交割单复印件(私营企业可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变更后投资股东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投资自然人的身份证;
(5)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期限发生变更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变更、增减电话提供有关证明、凭证;
(7)变更、增加生产、经营地点提供法定有效证明;
(8)总机构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提供分支机构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9)增加或撤销联营企业提供联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10)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提供银行证明;
(11)改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提供任免事项的上级批文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