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一、根据沪地税征(2008)15号文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停止审批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凡经营停车场(库)的纳税人一律使用《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二、对已印制、使用的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止,如需延期使用的于9月20日前报主管税务所备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