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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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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第二条 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品和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条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四条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第五条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第六条 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第八条 不准用公款购房、建私房、装修住房。
    第九条 不准擅自在纳税户为亲友安排工作。
    第十条 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第十一条 不准单位和个人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 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第十五条 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第十六条 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第十七条 不准吸食与参与买卖毒品。
    第十八条 不准接受异性按摩等色情活动,不准参与嫖娼、卖淫活动。
    第十九条 不准为企业的融资作介绍、作担保。
    第二十条 不准截留、积压及出借、挪用税款(包括各类保证金及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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