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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务登记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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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开业税务登记?

    答: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答:(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三)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四)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六)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七)主管部门批文;

    (八)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九)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归档。

三、什么是变更税务登记?

答: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一)纳税人到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第一税务所,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  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第一税务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  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第一税务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五、什么是注销税务登记?

答:(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六、办理注销登记程序是什么?

答:(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围内税收户管迁移的,则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再凭户管核准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七、税务登记换证的对象有哪些?

答: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各种单位和个人。

八、办理税务登记换证程序是什么?

答:(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10、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指行政事业单位);

    11、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九、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时限是什么?

答:税务登记证件每3年更换一次,具体办理时限届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在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十、税务登记年检的对象有哪些?

答:凡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发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且发证日期在市税务局行文规定的应参加年检日期之前的纳税人。

十一、办理税务登记年检的程序是什么?

答: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须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报告表》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十二、办理税务登记年检的时限及结果是什么?

答: (一)办理时限

    税务登记证件年检除实行税务登记全面换证年度外每年一次,具体办理时限届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在市级报刊上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二)办理结果

    年检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并退还纳税人。年检不合格的,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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