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税务登记流程
1. 开业(变更)税务登记 2. 注销税务登记 3. 税务登记年检
开业(变更)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一) 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单位(外高桥保税区和张江高科技园区除外)及个体工商户,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合欢路2号,电话:68622593)办理税务登记。
(二) 外高桥保税区受理点
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内的所有中外企业直接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基隆路9号,电话:58693170) 办理税务登记。
(三) 张江高科技园区受理点
注册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所有中外企业直接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张江高科技园区办事处(张江路69号,电话50801818转1005)办理登记。
二、办理流程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在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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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税务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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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明材料种类 |
提交材料名称(复印件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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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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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6、7、9、10、12(外资)、13、14 |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法人登记证或社团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3、组织机构一代码证书;
4、注册地 (经营地) 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的,需提供出租房屋产权证书);
5、验资报告(仅限内资企业新办及变更注册资金时提交);
6、企业章程;
7、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
8、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9、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10、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11、主管部门批文;
12、外资批准证书
13、法人代表(首席代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14、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
15、合伙企业协议书;
16、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登记证;
17、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18、原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或《迁移通知书》;
19、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0、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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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
个人合伙、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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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10、13、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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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
企业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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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2(外资)、13、17(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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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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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9、1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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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
外国代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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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10、12、、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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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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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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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外资)、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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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
变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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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2(外资)、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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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
变更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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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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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
变更经营项目、方式、期限及证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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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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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
变更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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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2(外资)、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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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权或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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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2(外资)、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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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总机构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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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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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外区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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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6、7、9、10、12(外资)、13、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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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外(内)资变内(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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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12(外资)、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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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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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市级报刊声明剪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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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户管注册(不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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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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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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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原件,经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租赁证明除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纳税人到各对应受理点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三)各对应受理点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
三、办理时限与办理结果
(一)办理时限
自受理纳税人申报开业税务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
四、接待时间
受理接待日: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接待)
接待时间:上午:09:30 11:30
下午:13:30 16:30
注销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注销企业直接到各主管税务所办理。各税务所具体地址、电话详见机构设置。
二、办理条件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办理流程
(一)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所提交申请书。税务机关接受后,向纳税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等表格,同时提供含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程序内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二)
纳税人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9.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对纳税人清税、清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组织实施税务检查。经审核无误的,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并向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五)迁移纳税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原主管税务机关将基本情况告知市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由受理处将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交相应的税务稽查局进行审核确认。经核查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受理处通知原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
四、办理时限与办理结果
(一)办理时限
纳税人按期提供证件、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二)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
税务登记年检
一、受理部门
税务登记年检受理部门为直接征管的税务分局。
二、办理流程
凡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核发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且发证日期在市税务局行文规定的应参加年检日期之前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须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报告表》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三、办理时限与办理结果
(一)办理时限
税务登记证件年检除实行税务登记全面换证年度外每年一次,具体办理时限届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在市级报刊上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二)办理结果
年检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并退还纳税人。年检不合格的,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