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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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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进行审核、确定和办理。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四、办事条件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1、对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的新办工业企业,经主管税务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可暂认定一般纳税人。

2、对有一定经营规模,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固定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核算体系,符合以上条件的新办小型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经营规模较大,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经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认定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五、办事程序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有关合同及协议书复印件(主要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关销售渠道或意向的合同及协议)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记帐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8、《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特指出口企业)复印件

10、职工清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支付凭证复印件(特指大中型商贸企业)

11、生产设备和资料购买凭证复印件(特指生产型企业)

12、增值税申报表、税单复印件。(特指销售额达标企业)

13、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14、申请报告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所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报区局审批。同意企业申请的,由各办税服务大厅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结果通知书》。

六、办事时限

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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