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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居住房屋出租纳税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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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本市范围内个人居住房用于出租的为应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缴纳5%的税收。

三、纳税地点

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税收协税办公室”或各区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房屋中介机构代为收取出租房屋税收的,应按房屋所在地向上述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四、纳税程序

1、纳税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等资料,并填报《上海市居住房屋出租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姓名、出租房屋地址、申报所属期及金额、联系方式等;

2、征收人员负责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及申报表;

3、纳税人在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税款后,领取征收部门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偷逃私房出租税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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