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包括那些内容?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事项等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它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代扣代缴是指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除,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纳税编码、税种、税目、应税项目、应退(免)税项目、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欠税、应免抵退税额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除税款清算缴纳等情形外,纳税申报的最后截止日期与税款缴纳的最后期限应当相一致。
纳税人可以采取那些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等。采用数据电文进行申报的,还应当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电子数据书面报送税务机关。或者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必要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
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电文申报数据与纸文书数据有差异时,应以纳税人的纸文书数据为准。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视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简易申报方式。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期限缴清税款的,视为已申报。其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
关于纳税申报期限有哪些规定?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金融业营业税的申报期限为1个季度。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新办企业第一次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税务登记办理完毕的次月。
二、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4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
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0日内申报并缴纳。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按年计算,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
四、其它各税,分别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应报送的有关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规定报送的各种附表资料,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报送的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一)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合法凭证、资料;
(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如何申请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违反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其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不申报的,视为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