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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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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网上认证工作效率,规范网上认证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保证网上认证正常、稳定、高效的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网上认证是税务部门利用Internet技术和资源,接收纳税人发送的待认证发票信息、实施认证、反馈认证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一种认证方式。

  第三条网上认证的大规模推广发展由征收管理处统一组织,各综合税务所具体实施。网上认证的零星发展,各综合税务所比照大规模的发展程序执行。

  第四条网上认证用户分单用户和多用户(中介代理)两种。

  网上认证的推广应采取以单用户为主,多用户为辅的发展形式。

  第五条征收管理处为网上认证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网上认证业务的管理工作。信息技术处全面负责网上认证的技术保障工作。涉税管理处全面负责网上认证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数据处理所(第6税务所)负责网上认证数据的监控及新用户的开户。综合管理所(第10税务所—第25税务所、外高桥分局第2、3税务所)负责网上认证的推广和日常业务的管理工作。征收大厅管理所(第2税务所—第5税务所、外高桥分局第1税务所)负责网上认证转上门认证的受理工作。

  第七条浦东新区税务局网上认证客户端软件,是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业务需求和技术标准,由网站开发研制,经市局鉴定确认后推广使用。

  第八条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站)是经市局批准,从事浦东新区税务局网上认证用户服务的商业网站。

  第二节推广发展

  第九条征收管理处每年初提出全年网上认证推广目标,并根据各综合管理所的实际情况下达发展计划,同时与网站协商安排好具体的培训日期。

  第十条综合管理所根据征收管理处下达的推广计划和培训日期排出具体发展的新用户名单,并及时向新用户发放如下资料:

  单用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单用户申请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二份、《网上认证软件培训通知》(附件二)、《培训用户基础信息登记表》(附件三)、《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附件四)、《SHECA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责任书》(附件五)各一式一份、《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技术服务协议》(附件六)一式四份。如用户已有CA认证证书的,《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SHECA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责任书》不需发放。

  多用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多用户申请审批表》(附件七)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所应及时向新用户收回已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单用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单用户申请审批表》二份、《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多用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多用户申请审批表》二份。

  同时对新用户的财务核算、纳税信用记录、网上认证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及相对固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所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单用户申请审批表》或《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多用户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一份返新用户、一份由所里归档。

  批准同意发展为单用户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连同execl格式(软盘)的《第**期网上认证单用户发展名单》报征收管理处(附件八),征收管理处再将资料转网站制作用户CA证书。

  批准同意发展为多用户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征收管理处上报execl格式(软盘)的《第**期网上认证多用户发展名单》(附件九)。

  第三节用户培训

  第十三条网站根据培训计划,准备培训资料、制作用户网上认证注册码、CA证书等。

  第十四条综合税务所要告知单用户按照《网上认证软件培训通知》中所指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接受网站的培训,并向网站缴纳服务费用,同时将已签订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技术服务协议》三份和已填写的《培训用户基础信息登记表》一份交网站。

  第十五条网站对来参加培训的用户进行现场客户端认证软件操作培训,告知网上认证有关要求,提供《用户使用手册》。培训结束后向用户发放网上认证注册码、CA证书、客户端软件安装光盘,并公布服务热线和监督电话。在培训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电话回访。

  第十六条网站应于培训结束后的当天,将每期参加培训的情况按所清分,并于第二天向征收管理处上报execl格式(软盘)的《第**期网上认证单用户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十)。征收管理处将每期培训情况放置于ftp通讯服务器:\征收管理处\网上认证\目录下,由综合税务所自行下载。综合税务所应及时通知好未参加培训的用户,参加每月的加场培训。

  第十七条网站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向征收管理处上报《**月网上认证单用户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十一)和《**月网上认证多用户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十二)。

  第四节用户管理

  第十八条网站根据当月已参加培训的单用户及征收管理处提供的多用户名单,于每月底前完成开户和CA证书的导入。

  第十九条征收管理处将当月已参加培训的单用户及新发展的多用户名单转交数据处理所。数据处理所于每月底前在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中添加用户信息及生成密钥(Key.dat)文件。

  第二十条网上认证用户属性发生变更的,应分别进行如下操作:

  (一)多用户转单用户的,用户可向主管综合税务所提出申请,综合税务所发放《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单用户申请审批表》及本规程第十条所列举的资料。审批同意后,将第十二条所列举的资料随同《**月网上认证多用户转单用户名单》(附件十三)上报征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转网站,由网站安排用户参加操作培训和修改相关标记。

  (二)单用户转多用户的,用户符合本规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向主管综合税务所提出申请,综合税务所发放《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多用户申请审批表》并审批。审批同意后,向征收管理处上报《**月网上认证单用户转多用户名单》(附件十四),征收管理处转网站修改有关标记。

  (三)多用户转多用户的,用户符合本规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向主管综合税务所提出申请,综合税务所发放《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多用户申请审批表》并审批。审批同意后,向征收管理处上报《**月网上认证多用户转多用户名单》(附件十五),征收管理处转网站修改有关标记。

  第二十一条网站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征收管理处和数据处理所上报《网上认证用户属性变更情况表》(附件十六)。

  第二十二条数据处理所在每月的第最后一个工作日,与网站核对网上认证用户数量。并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征收管理处上报《**月网上认证户数统计表》(附件十七)。

  第五节认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认证。

  第二十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期为每月的1日至月底,通过认证的抵扣联在次月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得申报抵扣。

  第二十五条网上认证用户应于每月1日0:00至每月最后一天23:00,通过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发送认证信息实施认证,打印《认证结果清单》,并按月将《认证结果清单》和认证相符发票装订成册备查。

  第二十六条数据处理所每日对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已处理的网上认证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对出现的错误信息应就户登记《**月网上认证错误信息登记台帐》(附件十八),并按《网上认证纠错操作指南》的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登记台帐。

  第二十七条征收大厅管理所原则上不受理网上认证用户的上门认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上门认证。

  (一)用户计算机设备或扫描仪故障,不能进行网上认证的。

  (二)二次网上认证仍无法通过的。

  (三)确属系统原因,无法正常处理网上认证数据的。

  网上认证用户办理上门认证应填写《网上认证转上门认证申请审批表》(附件十九),报网站驻大厅人员确认后,征收大厅管理所经办人员方可受理。受理上门认证前,应查明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中该批发票是否已认证通过。征收大厅管理所受理网上认证用户上门认证的,应登记好《**月网上认证用户转上门认证台帐》(附件二十),并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征收管理处上报《**月网上认证用户转上门认证统计表》(附件二十一)。

  第二十八条网站受理网上认证用户的自助认证,应登记《**月网上认证用户转自助认证台帐》(附件二十二),并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征收管理处上报《**月网上认证用户转自助认证统计表》(附件二十三)。

  第二十九条对网上认证用户转大厅认证或自助认证的,相关单位应从严掌握,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网站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征收管理处上报《**月网上认证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十四)。

  第六节异常处理

  第三十一条网上认证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可以分为用户认证数据异常、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中用户基础信息异常或密钥异常二大类。

  第三十二条用户认证数据异常造成认证失败的,由用户根据收到回执提示的错误描述修改相关的数据后,重新发送认证数据。

  第三十三条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中用户基础信息异常或密钥异常造成认证失败的,具体按《网上认证纠错操作指南》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节技术保障

  第三十四条信息技术处负责网上认证各系统的正常运转和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网上认证涉及的相关模块的维护及数据的管理,负责指导数据处理所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及相关模块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网站负责区局机房中通讯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前置机的系统管理和应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网站端的网站系统、网站与税局间的通信系统、税局端接收处理系统发生故障,网站应在4小时内恢复。网站应每日对数据库进行数据备份,不得因未做数据备份而造成数据丢失,否则即认定为事故。

  第三十七条信息技术处应定期牵头召集相关处室会同网站对网上认证相关设备进行压力评估。

  第三十八条网上认证客户端软件进行更新升级后,由网站负责测试,信息技术处和征收管理处进行配合。测试成功,方可供用户下载更新版本。市局对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统涉及网上认证相关模块更新的,由信息技术处提出,征收管理处牵头召集相关处室和网站进行测试。测试成功后,方可使用更新软件。

  

  第八节CA证书

  第三十九条浦东新区税务局网上认证用户的CA证书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制作。

  第四十条当月培训新用户的CA证书公钥信息应在批量上传财税网站前制作完成。

  第四十一条浦东新区税务局委托网站每月到认证中心统一领取CA证书到期用户新密码,通知用户到网站领取,并当场辅导用户进行安装。

  第九节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征收管理处制定对网站的量化考核标准,并每月向网站反馈《浦东新区税务局对网上认证服务网站考核结果表》(附件二十五)。

  第四十三条对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征收管理处向网站发送整改意见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对连续六个月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征收管理处向市局稽管处提交建议取消网站服务资格报告。

  第四十五条涉税管理处全面监督网站的服务质量,定期向用户发放对网站服务质量的问卷调查表,并接受用户对网站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四十六条涉税管理处全面监督征收大厅管理所对网上认证用户的服务质量,并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浦东新区税务局与网站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用户提出的问题不能当场解答的,内部通过《网上认证流转单》进行流转,在第一时间对用户的问题做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综合管理所应落实1名专职人员负责受理本所管辖内网上认证用户的投诉和咨询,并对外公布一门直线电话。

  (一)对受理用户投诉的,就户登记《**月网上认证用户投诉情况台帐》(附件二十六)。

  (二)对受理用户咨询不能当场解答的,就户填写《网上认证流转单》(附件二十七),并登记《**月网上认证流转情况台帐》(附件二十八),同时将《网上认证流转单》及时传递给对口联系本所的网站人员。网站对每张流转单的情况必须进行核实,在《网上认证流转单》上注明处理结果,并将《网上认证流转单》反馈给综合管理所,综合管理所据此销号。

  (三)综合管理所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征收管理处上报《**月网上认证用户投诉情况台帐》和《**月网上认证流转情况台帐》。

  第四十九条网站必须按每300户单用户、每5个代理点配备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同时提供培训服务、热线服务、现场服务外,软件升级服务、传真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网站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将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告知网上认证用户。

  第五十条网站应在现有服务方式的基础上,根据不断变化的用户数量,大胆探索服务的新模式,提升服务的质量水平。

  第十节中介代理

  第五十一条从事浦东新区税务局代理网上认证的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以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授权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交易所、大型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1-2名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对需从事代理网上认证的中介机构,报征收管理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征收管理处向其发放《代理网上认证资格证书》,网站凭资格证书方可为其安装网上认证代理版软件。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综合税务所申请代理网上认证:

  (一)年销售额不满100万的。

  (二)无计算机上网条件的。

  (三)无基本计算机操作技能的。

  第五十三条符合条件可以进行代理网上认证的纳税人,由综合管理所向其发放《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多用户申请审批表》,并审批。同意后,中介机构应及时于纳税人签定网上认证代理协议,并于次月起为纳税人代理网上认证。

  第五十四条综合管理所应及时将当月审批同意且经中介机构确认的多用户名单交征收管理处。

  第五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对多用户网上认证运行情况实施全面监控,及时打印《认证结果清单》并转交用户。

  第五十六条中介机构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对代理认证的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

  第五十七条中介机构对代理网上认证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征收管理处或网站反映。

  第十一节联系沟通

  第五十八条每月第四周由征收管理处牵头,召开相关处室、税务所、网站参加的月度网上认证工作例会。

  第五十九条网站发现通讯中断、系统故障、软件错误、认证积压等重大问题,对网上认证户影响面较大或可能影响用户正常认证的,应在发现和处理问题的同时,及时告知征收管理处、信息技术处、涉税管理处,并填报《重大问题报告表》。

  第六十条征收管理处、信息技术处、涉税管理处要加强对相关税务所的指导,及时研究、化解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十一条征收管理处、信息技术处、涉税管理处适时组织召开由中介代理与部分网上认证用户参加的座谈会。

  第六十二条网站在网上认证服务网站上建立意见箱,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征收管理处和涉税管理处。

  第六十三条征收管理处定期通报各综合税务所网上认证推广应用情况。

  第六十四条网站应将公司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征收管理处、信息技术处、涉税管理处。

  第六十五条信息技术处在FTP服务器上建立“税务局_华博信息沟通”目录,及时将设备故障、通信故障、IP地址的调整、CA证书升级或密码修改、防伪税控网络版本升级等信息告知对方。

  第十二节应急方案

  第六十六条网站在公司和区局机房分别设值班经理和值班人员,网站值班人员应由网站驻区局机房负责邮件收发处理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十七条网站值班人员作为责任人,应对应急情况做出故障判断,并给予正确处理,同时上报网站值班经理和信息技术处。网站值班经理根据故障情况,调度公司技术人员进行故障处理。信息技术处负责税局与网站间的通信系统的故障处理。

  第六十八条应急情况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网站值班人员进行故障分析,适时启动备用设备。

  (二)网站值班人员对无法解决的故障,应立即将故障情况上报网站值班经理,并通知信息技术处和征收管理处。

  (三)网站值班经理应立即组织调度公司有关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在1小时内赶到故障现场进行处理。

  (四)信息技术处在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协助网站进行故障分析和处理。

  (五)故障恢复后,网站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故障及故障排除过程记录,并上报信息技术处。

  第十三节相关协议

  第六十九条为有效保护网上认证有关涉密数据,明确浦东新区税务局与网站双方之间的法律责任,双方就有关保密事项应签《网上认证数据保密协议》。

  第七十条为确保网上认证用户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便捷、安全的网上认证方式,准确、及时地进行发票认证,网站与网上认证用户之间应签订《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技术服务协议》。

  第七十一条为保护网上认证工作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员工在研究、开发和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公司利益的关系,网站与员工之间应签定《网站保密协议》。

  第十四节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规程与本规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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