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申报期限仍按税法规定办理。
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个人兼职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本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和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简称“四金”),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七、主管税务机关如何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全面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后,各主管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提供一联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八、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如何取得《完税证明》?
纳税人因特殊需要需取得《完税证明》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设置的专窗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九、纳税人在多处代扣代缴的税款,能不能取得一张《完税证明》?
不能。纳税人在多处代扣代缴的税款,只能由代扣代缴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各自为其开具《完税证明》。按照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各主管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其所管辖的代扣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据以为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十、纳税人未收到《完税证明》怎么办?
扣缴义务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但纳税人未收到《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申请打印《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