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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贴息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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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中低收入购房家庭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对象及范围是什么?

答:凡在200361日至2008531日期间使用本市住房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并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做出诚信承诺的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享受本市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

2、享受贴息政策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是什么?

答: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公布的受理标准以下的家庭。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的受理标准为13250元。
      
家庭成员指购房时与贷款产权人在同一户籍登记本上列明的直系亲属,以及有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及在外地就学的子女。
      
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指购房家庭在实际可享受贴息政策的前一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可扣除计算。
      
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按上述收入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3、享受贴息政策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如何确定?

答: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的每个成员,应单独填写《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如实申报年度全部收入。其中家庭成员为在职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在该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家庭成员为非在职职工的,由购房家庭户籍所在街道在该申报表上盖章确认。未成年人的《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由其监护人填列。

4、哪些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答:(1)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
   
2)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二手房;
   
3)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商品住宅,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政策。
   
享受贴息政策的家庭,在政策期内享受贴息的商品住宅仅限一套。

5、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低价商品房后从何时开始享受贴息政策?

答: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家庭以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其签订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首付房款及取得购房发票的日期均须在200361日至2008531日期内。

6、哪些家庭可申请办理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办理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公布的受理标准(2003年为13250元);(2)购买的商品住宅符合享受贴息政策条件;(3)持有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4)《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已经有关部门盖章认定;(5)持有所购买的商品住宅的产权证。

7、中低收入购房家庭办理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六个月内,到上海市财政局第一分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在登记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2)购房发票;(3)贷款合同;(4)房地产权证;(5)购房时产权人所在户口簿;(6)家庭成员身份证件;(7)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8)《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9)《购房家庭贷款贴息申请表》;(10)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中,(1--6)项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哪些中低收入家庭可至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开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答:凡未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的家庭,或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家庭,可到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对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虽大于90平方米,但因市政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购公有住房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也可至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对商品住宅转让价格、建筑面积明显不实的,或已购公有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等不符合享受贴息政策条件的家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开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9、中低收入家庭享受贴息政策的标准是什么?

答:购买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000元的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
   
购买每平方米单价在3000元至3500元(含)的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二手房的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10、中低收入购房家庭享受贴息政策的手续如何办理?

中低收入家庭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办事流程:

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

购房家庭办理所购商品住宅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

    购房家庭持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房家庭每个成员单独填写《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如实申报年度全部收入,并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盖章认定。

    贷款产权人凭盖章有效的《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汇总家庭全部成员收入情况,如实填写《购房家庭贷款贴息申请表》。

    在取得房产证后的六个月内,购房家庭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房产证、购房时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上材料正本、复印件各一套)及《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购房家庭贷款贴息申请表》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上海市财政局第一分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中低收入购房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登记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第一分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对购房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家庭,打印《购房贷款贴息登记卡》,购房家庭凭此卡到指定银行办理贴息专用存折和账户。

购房家庭请贷款银行出具支行级以上贷款银行盖章的住房贷款计息清单。

    购房家庭办理登记手续的次年,上海市财政局第一分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及各代理点根据购房家庭登记号的先后顺序,向购房家庭寄发办理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年度审核手续的预约通知。

    购房家庭持预约通知、房屋产权证、身份证、住房贷款合同、住房贷款计息清单、《购房贷款贴息登记卡》、贴息专用存折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上海市财政局第一分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或各区县代理点办理购房贷款贴息年度审核手续。

    对经年度审核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家庭,上海市财政局第一分局购房贷款结算处一般在三个月内将购房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购房家庭专用账户。

11、中低收入购房家庭所购买的已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是否可以转让?

答: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迁离本市、司法裁决、产权人死亡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自转让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12、弄虚作假骗取贴息的购房家庭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这些家庭,除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外,还应追回已享受的贴息资金,并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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