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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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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1994年1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并施行。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大体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费用减除、税收减免、征收管理、违章处罚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 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此处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的下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居住不满一年的,或者不居住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一年中居住不满183天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薪所得,若由该雇主在中国的机构承担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非税收协定国的居民,该期限为90天。

    3.居住一年至五年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组织、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五年以上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下列各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此处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附加减除费用范围执行。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此处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纳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违章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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