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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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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的管理,提高出口退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市国税局根据出口退税的要求,制定了《出口退税办税员证(以下简称《办税员证》)管理办法》。我局根据浦东新区实际,一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办税员证》发放范围
    (一)出口企业中从事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式员工。
    (二)出口企业委托的本市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办税人员。
    二、符合领取《办税员证》的办税员条件
     (一)具有一定财会、税收专业知识,并经企业委派代表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业务;
     (二)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培训
     (一)办税员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考试,应由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其中,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参加培训的,还需提供委派企业的委托代理协议。1户出口企业的办税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
     (二)办税员培训采用初次培训和后续培训两种形式。 1.初次培训由税务机关委托上海财税职大建立的“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点”(共康路51号,近共和新路)进行,培训对象是首次从事出口退税办理业务且未持有《办税员证》的新办税员,内容是出口退税基本技能。 2.后续培训是对已取得《办税员证》的办税员继续培训,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日常工作和年检组织实施。
    (三)办税员需参加初次培训的,应到主管税务分局“免抵退”税专职组申领《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培训报名表》,经主管税务局核准后自行到“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点”报名,由培训点负责安排及通知办税员参加培训,并对通过考核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点于2004年4月20日首次开班,今后每月20日均作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员初次培训日期(每期两天,遇双休日及法定休假日向后顺延)。

培训点联系人:张玲      培训点联系电话:56403535转821分机
四、领证
 (一) 1. 对已在2003年参加我局和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应用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办税员,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各分局“免抵退”税专职组领取《办税员证》(在市局的《办税员证》尚未印制之前,暂统一发放《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下同)。2.从2004年1月1日起,新的出口生产企业办税员通过出口退税业务初次培训考核的,即可凭《培训合格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或《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3、外贸企业的办税员到市财税三、四分局领证。
(二)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员通过培训考核的,凭《培训合格证书》到委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或《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 1个代理人员如需代理多家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可只到某一委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l张《办税员证》(或《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代理人员在以委托代理企业名义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一并出示《办税员证》(或《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和委派企业的委托代理协议。
五、办税员的职责
    (一)代表委派企业就出口退税方面事宜与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及时反映出口退税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出口退税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掌握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和操作方法。
    (三)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各项退税资料。
    (四)抵制和揭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
    (五)办理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管理事项
 (一)办税员取得《办税员证》(或《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办税员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税务机关令其纠正;未能纠正的,可要求企业予以更换。办税员严重失职的,税务机关可以吊销其《办税员证》(或《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并通知企业。

(三)企业自行更换办税员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收回《办税员证》(或《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交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凡未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且未交回《办税员证》(或《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的,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企业负责。
    七、年检工作
    (一)《办税员证》(或《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年检结合《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每年进行,对年检合格的办税员由主管税务分局在其《办税员证》上盖年检章,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办税员,由主管税务局收回《办税员证》(或《上海市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证》),取消其办税员资格、不准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年检内容包括:是否了解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和申报操作方法;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有无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等等。《办税员证》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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