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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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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将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和操作办法明确如下:一、优惠政策(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型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型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

(六)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再就业企业认定及审批的具体程序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人员安置认定工作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1、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从业人员名册; (3)企业招收失业、协保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与失业、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原件);(4)《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金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 (5)《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认定办法: 企业携带有关资料,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企业先报送上级部门审定后,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 具有《认定证明》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收政策。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认定证明》; 5、财务会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税务局对审核同意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收政策,并发给减免税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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