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孤老及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答:1、对本市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下列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1)采用查帐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元以下的,照顾免征;超过2400元的,定额减征2400元。
(2)采用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当月个人所得税额不满200元的,照顾免征;超过200元的,定额减征200元。
2、残疾人员是指由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认定发给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所指的孤老人员和烈属是指由本市民政部门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所认定的孤老人员和烈属。
3、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残疾人员与其他非残疾从业人员共同提供的上述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上述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