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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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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校办企业在增值税方面有那些税收优惠?
    答: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育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二)问:校办企业在营业税方面有那些税收优惠?
    答: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三)问:校办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那些税收优惠?
答: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问: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需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
    1、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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