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实行“以票控税”,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市局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先申报、后抄税、再比对”的新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调整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抄税截止日
从4月份申报期开始,全面调整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抄税截止日,其他纳税人纳税申报截止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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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 |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抄税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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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份 |
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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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份 |
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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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份 |
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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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份 |
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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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份 |
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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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份 |
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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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份 |
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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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份 |
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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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份 |
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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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份 |
1月10日 |
二、新“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1、票控:每月月初,征管系统自动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票控。
2、申报:纳税人先申报,征管系统保留原有的进项比对功能,逻辑关系都不改变,销项不比对。若进项比对异常,上门申报的由大厅申报征收岗位开具《比对异常通知书》,电子申报的通过网上发送《比对异常通知书》给纳税人。
3、抄税:纳税人后抄税(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同时带好电子申报成功回执进行抄税),在抄税成功后,税控IC卡自动清零解锁,但征管系统不能购买发票。
4、比对:大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征管系统中点击“票、表”比对功能,比对成功后,征管系统自动解除票控,纳税人此时才可购买发票。销项比对异常的,开具《比对异常通知书》交纳税人。
5、异常处理:
1)纳税人凭《比对异常通知书》到大厅税务所异常处理岗位进行处理。
2)大厅税务所异常处理岗位将纳税人的《比对异常通知书》与征管系统有关模块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并由纳税人转交综合税务所专管员,专管员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进行处理。
3)异常处理结束后,专管员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异常处理完毕,拟同意解除票控”的意见,经分管所长审批后,由纳税人转交大厅税务所异常处理岗位,人工解除票控,纳税人此时才可购买发票。
三、特殊情况处理
1、由于某月申报期《稽核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的原因,导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实现“先申报、后抄税”,则可按“先抄税、后申报”的模式进行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1)纳税人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及税控IC卡到办税大厅先抄税,在抄税成功后,税控IC卡先自动清零解锁,但因纳税人未申报,征管系统未收到票表比对正常结果,纳税人仍不能购买发票。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完成电子申报且征管系统自动进行票表比对正常后,征管系统自动解除票控,纳税人才能购买发票。
3)若票表比对异常的,按新“一窗式”异常处理流程进行。
2、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一般纳税人无法及时完成“先申报、后抄税、再比对”管理规程而急需购买发票的,可填写《解除票控申请表》向专管员提出申请,专管员根据以前一年度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稽核比对、税务稽查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经分管所长批准,转大厅税务所异常处理岗位人工解除票控。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1、认真填写纳税申报表和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资料,确保正表与附表之间,四小票抵扣清单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平衡,抄税数据与申报表数据(开票份数和开票金额)一致,避免比对异常情况出现,减少办理纳税申报和抄税的多次往返。
2、凡接到比对异常通知书的,应及时到大厅异常处理岗位进行处理,以便企业能正常购买发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