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远期收汇管理的规定
1、《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
号)第十九条规定,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2、《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二、企业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所需材料
1、远期备案申请书;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的注意事项
1、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出口单位应
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中应有明确的能确定远期收汇日期的结算条款。
四、办理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的地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浦东陆家嘴东路181号2楼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