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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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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84号)规定,现对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征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12月1日起,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等企业,以下简称:经销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提供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收证明单》,下同)。

  二、二手车卖方系单位的,可凭本单位有关纳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交易车辆税收证明。对未缴清税款的车辆,税务机关应在车船使用税清缴后再开具相关证明。

  三、二手车卖方系个人的,交易车辆如未缴清车船使用税的,应在交易前缴清车船使用税。如遗失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可凭由税务机关核发的,记载完整、未经涂改的交易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已纳税证明。

  四、经销企业和市场不得为没有真实、合法纳税凭证的车辆办理交易手续,不得开具《二手车发票》。

  五、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原件。

  买方应当向卖方索取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原件,连同《二手车发票》一并妥善保管,并在第一次缴纳车船使用税时,供税务机关查验。税务机关在核对《机动车行驶证》后,可据此发给新的《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

  六、普陀区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及开具《税收证明单》的税务机关为普陀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普陀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地址:武宁路900弄106号。电话:6257249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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