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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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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纳税义务人。

二、在用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个人每年缴纳一次;单位可分两期缴纳,亦可在5月份一次缴纳全年度税款。

三、对逾期纳税的,除补征应纳税款外,还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在用车辆纳税,应出示《纳税记录卡》、《车辆行驶证》,缴纳税款,取得纳税凭证。

五、纳税人应按规定将所领取的“纳税标志”贴(装)置在车辆的有关部位。凡是汽车应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里面的右上角;凡是摩托车应装置在车辆行驶牌照上方。将经核验的《纳税记录卡》随车携带。

六、纳税人可向普陀区税务局或致电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具体纳税事宜。

七、普陀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北石路579号四号楼一楼。电话:52564588*5161

税额表

项目

计税标准

全年税额

备注

 

 

 

 

 

 

 

 

 

 

乘人汽车

每辆

32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每吨

60元

 

三轮

每辆

80元

包括机动三轮客车

两轮

每辆

60元

 

轻便

每辆

20元

 

汽车

拖车

乘人

每辆

224元

 

载货

每吨

42元

包括拖拉机拖车

临时牌照

每十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百分之三计征,不满十天亦以十天计算。

 

当年新增车辆

按领取行驶证照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超过十天的,按全月征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00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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