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纳税义务人。
二、在用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个人每年缴纳一次;单位可分两期缴纳,亦可在5月份一次缴纳全年度税款。
三、对逾期纳税的,除补征应纳税款外,还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在用车辆纳税,应出示《纳税记录卡》、《车辆行驶证》,缴纳税款,取得纳税凭证。
五、纳税人应按规定将所领取的“纳税标志”贴(装)置在车辆的有关部位。凡是汽车应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里面的右上角;凡是摩托车应装置在车辆行驶牌照上方。将经核验的《纳税记录卡》随车携带。
六、纳税人可向普陀区税务局或致电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具体纳税事宜。
七、普陀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北石路579号四号楼一楼。电话:52564588*5161
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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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全年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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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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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汽车 |
每辆 |
320元 |
包括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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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每吨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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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
托
车 |
三轮 |
每辆 |
80元 |
包括机动三轮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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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 |
每辆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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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 |
每辆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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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拖车 |
乘人 |
每辆 |
2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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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 |
每吨 |
42元 |
包括拖拉机拖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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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牌照 |
每十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百分之三计征,不满十天亦以十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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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增车辆 |
按领取行驶证照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超过十天的,按全月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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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二00六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