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本局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并办理了税收报缴核定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向第一、十、十一税务所提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手续申请。纳税人办理认定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有关合同及协议书复印件(主要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关销售渠道或意向的合同及协议)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记帐的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记载实收资本帐簿(贴有印花税票)的帐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
10.《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1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2.企业申请、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及发票管理制度,申请日上一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及本月普通发票使用情况、验资报告;
13.其他
二、第一、十、十一税务所,经审资料齐全后,填发《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受理通知单》,通知纳税人二十日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单”领取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