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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证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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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附送如下需查验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三)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四)销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工商企业提供)

  (五)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安装企业提供)。

  (六)税务机关需要查验资料。

  二、受理、审核、核发

  涉税窗口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转相应的管理所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涉税窗口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一份转主管税务所,三份交纳税人。

  三、核销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期满后10日,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纳税人在核销证明单前,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清缴未使用的发票,在证明单上加盖经营地税务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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