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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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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执有关证件,向第一税务所受理窗口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将填写正确的《税务登记表》提交给第一税务所受理窗口,并附送开业登记的相关资料。

  3、第一税务所受理、审阅填报的资料表格,符合要求的,制发《登记事项受理单》交予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退纳税人更正或补充。

  4、附送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加贴印花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主管部门批文;
  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9)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10)涉及变更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二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归档。

  5、纳税人按《登记事项受理单》规定的期限领取《税务登记证》,同时支付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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