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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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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遗失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税务登记证毁损的,在发现遗失或毁损后应立即在市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登记事项受理窗口申请补证:

  1、申请报告;

  2、当事人书面陈述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印章);

  3、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

  4、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表;

  5、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填妥的《补发税务登记(注册)证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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