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和计税依据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和计税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