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的要求,现将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重新鉴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见附件《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公示名单》。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