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源管理,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47号)文件规定,现对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报资料报送的种类
1、自2008年1月份起,凡电子申报纳税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应报送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外,均应报送《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和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2、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充数据采集表》;
3、凡属工业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工业制造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凡属酒店(餐饮、娱乐)业企业应当同时填报《酒店业(餐饮、娱乐)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凡属建筑业的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建筑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
4、凡被认定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填报《xx年xx月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按照企业自身行业性质,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填报《xx年xx月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xx年xx月重点税源商贸企业主要商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或《xx年xx季度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
二、申报资料报送的方式
凡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须在每月15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以上报表(相关电子报表样式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客户端自动下载),纸质资料报送办法另行通知。
三、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将会影响下期的正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报表或报送的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报的行为,依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南汇区分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