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代理划转税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上海银发[2007]1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纳税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南汇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纳税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上海银行5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设有结算账户的,均可办理网上电子申报税款业务。因此,在上述银行内已开设有结算账户的纳税人不需再开设纳税专户,对已开设纳税专户的纳税人可到开户银行办理纳税专户注销。
二、
在上述5家银行分支机构内没有结算账户的纳税人,应在5家银行内开设结算账户。
三、
为确保国家税款的正常入库,根据上海银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应注销纳税专户的纳税人,均须把新的扣款账号报主管税务所,并填制《银行代理划转税款委托书》(附件)。
四、
凡以后新办或需变更纳税账号的纳税人,均须填制《银行代理划转税款委托书》。
南汇区税务局稽征管理科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银行代理划转___、___委托书
(此委托书由委托人填写)
银行:
兹立委托书,委托你行对委托人的税款、 ,从下列银行帐户中予以扣缴:
◇ 委托人声明:填写本委托书时,委托人同意遵守有关规定和
代理扣缴税款有关手续:
1、委托人开立的上述账户为缴税款的唯一指定账户,该账户的变更或撤销应事前经税务的同意。
2、委托人授权银行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纳税信息从上述账户中扣缴应纳税款,扣缴日期以银行收到税务部门提供的扣缴信息日期为准。
3、委托人每月在扣款前,须在上列账户中存有足够缴纳当次应扣款项的存款,若因存款不足造成扣款未成功的,责任由本委托人自负。
4、委托人申报纳税款项与纳税账户实际扣缴款项或完税凭证记载事项不符的,委托人应向税务部门查询。
5、完税凭证经加盖银行业务印章有效,由税务部门向委托人出具。完税凭证遗失,由税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受理银行留存,一份委托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留存。
7、此委托书可用于“四金”委托银行扣款。扣款金额、扣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提供信息为准,如委托人应扣“四金”金额与实际扣缴款项或完税凭证记载事项不符的,委托人应向财政部门查询。
委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