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到2007年3月31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部分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企业或单位)
2、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南汇分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