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规程,本市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委托出口生产企业)退税登记管理办法如下:
办理流程
一、生产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领《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
》(简称《联系单》)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在按规定填写《联系单》后上报主管征
税税务机关。
二、征税税务机关确定企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及退免税方法等信息后,出具《联系单》交企业。
三、生产企业凭《联系单》、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下列附送资料向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企业退税登记附送的资料(企业申请登记时需带原件及复印件):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等国内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
资格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出口企业人民币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8、委托出口协议(无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退税机关受理企业退税登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
业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五、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外(工)贸企业仍暂按原办法办理退税登记。
相关政策
沪国税进[2004]10号文
受理部门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三至第十一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