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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服务(即时办理)十项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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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办理须知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持以下资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1、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发票购用印制簿》;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办税人员会计证或代理记帐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2、符合要求的,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将受理信息输入CTAIS系统,打印、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

3、将已获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信息输入金税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主机共享)办理须知

 

一、申请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应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选择主机共享开票方式,并持以下资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1、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3、《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申请认定表》(一式五份,见附表2)。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申请认定表》上签字盖章,并返还企业两份;

3、窗口人员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报到通知》。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一机一卡)办理须知

 

一、申请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应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选择一机一卡开票方式,并持以下资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1、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3、《防伪税控系统(一机一卡)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见附表3)。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在《防伪税控系统(一机一卡)申请认定表》上签字盖章,并返还企业一份;

3、窗口人员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培训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办理须知

 

一、申请

纳税人丢失已抄报税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持以下资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1、书面申请报告(写明丢失原因);

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一式四联,见附表4)。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符合要求的,将受理信息输入CTAIS系统;

3、在金税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中查询该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抄报税。符合规定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上签字盖章,并将第二联、第三联返还纳税人。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须知

 

一、申请

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1、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或对方出口企业公章)的出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3、供货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5)。

注:纳税人多次销售给同一出口企业的,从第二次开始可不再携带上述12项资料。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2、符合开具条件的,打印、发放《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并向纳税人返还《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一份。

 

 

 

普通发票代开办理须知

 

一、申请

(一)申请代开的范围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

2、不符合印制、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3、纳税人需开票金额超过使用发票票面限额,申请开具大额发票的;

4、外省市固定工商业户临时来沪经营,需换开普通发票的;

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对象。

(二)申请代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持下列资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1、代开《临时经营统一发票》:

1)有关购销业务、劳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2)外省市固定工商业户临时来沪经营,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到经营地税务所报验登记后,方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3)需代开发票业务应缴税款已入库税单(可当场缴纳)

2、代开工业、商业、服务业、工商业通用统一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购用印制簿》;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6);

4)有关购销业务、劳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5)需代开发票业务应缴税款已入库税单(可当场缴纳)

3、代开《农牧渔业统一发票》:

1)付款方证明;

2)《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

4、代开《企业单位统一收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购用印制簿》;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

4)付款方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符合要求的,受理窗口代开发票,将发票代码、号码等登记到《发票购用印制簿

3、发票开具完毕后,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章”,并在已入库税单上加盖 “发票已开”章后,将已开发票及税单交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办理须知

 

一、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1、《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

2、《发票购用印制簿》;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7)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三联,见附表8)

5、需代开发票业务应缴税款已入库税单 (可当场缴纳)

6、已开发票退回重开的,需附上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以上1-3项资料办理后退还,第4-6项资料税务机关按规定收取)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注:纳税人第一次申请的,受理窗口应审核其是否属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已进行户管注册和税种登记,并在CTAIS系统“发票代监开户认定”模块进行代开资格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2、符合要求的,受理窗口代开专用发票,将发票代码、号码等登记到《发票购用印制簿》;

3、发票开具完毕后,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章”,并在已入库税单上加盖 “发票已开”章后,将已开发票及税单交纳税人。

 

 

 

《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办理须知

 

一、申请

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可持以下资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办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9);

3、外出经营活动有关证明(如合同、协议或货物清单等)。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返还企业一份;

3、窗口人员填写《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一式三份,见附表10),两份交纳税人送经营地税务机关。

 

 

 

《纳税联系单》办理须知

 

一、申请

纳税人在市内区外进行租柜经营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联系单》,可持以下资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租柜经营合同或协议;

3、《办理<纳税联系单>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1)。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返还企业一份;

3、窗口人员填写《纳税联系单》(一式三份,见附表12),两份交纳税人送经营地税务机关。

 

 

 

《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办理须知

 

一、申请

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1、《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

2、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入帐凭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

二、办理

1、受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填写《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一式三份,见附表13),两份交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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