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汇区局转发了《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关于南汇农村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集办法的通知》,不少企业咨询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解答:
一、凡在本区范围内征收农村养老保险的企业(除福利企业及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比例的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流转税税额的0.4%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在年度内超过本企业当年计税工资总额0.8%以上的部分,由企业向所在地的残疾人服务社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出具停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单,税务所凭单在CTAIS中修改核定。
三、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3年7月1日(会计年度)开始征收。
凡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于每月1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时随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并交纳。逾期缴纳,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交拨
征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交拨,年度结报,由区国家税务局代为征集,并将所收款项按退库办法退至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设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