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 >> 纳税辅导
不能随意对冲“应收”“应付”账款
  [字体: ]   

有人问,账簿上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能否相互对冲?

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情况不同,答案也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发生在同一客户,则可以对冲。对冲后,出现“应收账款”借方余额,表示原先与该客户应收账款大于应付账款;出现“应付账款”贷方余额,表示对冲前与该客户应付账款大于应收账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不是发生在同一客户,则不可以对冲。

笔者曾经遇到过,对收不到的应收账款和付不掉的应付账款,个别企业觉得挂在账上又“烦”又“难看”,好像已经没有办法,就简单了事地直接对冲。很显然,这是错误的。

应当说,要想正确处理,办法客观存在。

与甲企业存在应收账款,收到以后,冲减“应收账款”。若最终形成坏账,就按处理坏账的程序办理。

与乙企业存在应付账款,付出以后,冲减“应付账款”。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在会计上,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借“应付账款”,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规定,应视作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南汇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    电话:58020547 58009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