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闵告﹝2008﹞1号
上海伦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格公司”),注册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7幢304室,经营地址位于天山支路209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马俊,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等。
“伦格公司”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期间,采取不开票、不入帐的手段,隐匿电脑及配件销售收入11927317.00元(含税)。同时,该公司又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3份,价税合计5819380元。
对“伦格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法律条款的规定,作出追缴增值税等税费1906253.07元、加收滞纳金137221.10元、罚款1836931.91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9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犯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伦格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四万元,以犯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