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权限
  [字体: ]   

1、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决定。(《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

2、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额再一千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闵行区莘浜路280号    电话:64924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