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在提出退(免)税认定申请之前,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先核实原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是否与现在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包括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等各项内容,如有变化,应先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之后再按第三条要求向第十四税务所提出办理退(免)税认定的申请。
3、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上网下载或向第十四税务所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三联)、《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填写完整后随同以下资料(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一并提交第十四税务所:
(1)书面申请报告;
(2)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8)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9)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时办理认定用)。
4、办理时限:自符合条件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