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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出租登记纳税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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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条件

1、城镇私房出租或转租的纳税人在领取《上海市房屋租赁证》后的7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2、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或未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证》的纳税人,在取得租金收入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二、提交资料:

1、房屋权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出租人(即房屋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个人房屋出租税务登记、变更、核定表》;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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