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条件
1、城镇私房出租或转租的纳税人在领取《上海市房屋租赁证》后的7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2、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或未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证》的纳税人,在取得租金收入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二、提交资料:
1、房屋权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出租人(即房屋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个人房屋出租税务登记、变更、核定表》;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