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私营企业离开注册地到本市其他区县,利用只用或租借的固定场所,直接以本企业名义从事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二、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私营企业跨区登记申请表》
5、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帐号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