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2、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4、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